(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8日電)元大馬家被控於民國94年間,利用股權轉移和非常規交易,不法套利數億元新台幣。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判刑前元大集團總裁馬志玲、前元京證董事長杜麗莊夫婦7年半。仍可上訴。
同案其他5名被告,當時的元京證公司董事林明義遭判5年、元京證副總吳麗敏和陳麒漳遭判4年6月、元京證公司董事兼總經理張立秋遭判3年6月。元京證債券部協理曾鴻展獲判無罪。
根據北院判決,民國93年7月,美國發生聯合投信贖回潮,金管會為消弭風險危機,要求各投信公司所募集的債券型基金,必須於94年底以前全數出清,若有損失,由各投信大股東自行吸收。
元大投信旗下基金原持有結構債達新台幣276.9億元,經計算後,發現若自行吸收,將導致14億虧損,且元大先前處理其他結構債問題時,已損失數億元。
馬志玲等人不願承擔鉅額虧損,透過他人以提供不實資訊給鑑價公司、欺騙獨立董事等方式,轉移股權,將家族持有股權全數「倒貨」給杜麗莊掌控的元京證。
馬志玲夫婦完成股權交割後,又安排元京證就結構債、公債或公司債,與馬志玲掌控的投資公司做「低賣高買」等非常規交易,將馬應負擔的損失轉嫁元京證,從中套利3.3億元,造成元京證7億餘元損害。
合議庭認為,馬、杜兩人罔顧元京證的利益,將自身所應承擔的結構債損失轉嫁給元京證,並對董事會隱瞞重要交易事項,其他同案被告身為元京證公司高階經理或董事,應對元京證公司善盡職守,卻違背職務,導致元京證公司損害。
法官審酌被告惡性非輕,馬、杜兩人犯罪所得超過1億元,依觸犯證交法中的詐欺罪,對馬、杜等人量刑。
不過被告委任律師宋耀明指出,連法院都在判決書裡認定,金管會要求投信處理結構債的方式,在法律上有值得探討空間,因此他們會再研究後續的程序。99052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