• 2010-07-16 01:11
  • 工商時報
  • 陳懷瑜
  •   近年來各國政府為了保障課稅權,紛紛建立「移轉訂價」制度,並針對跨國企業進行移轉訂價調查,也就是母公司與子公司、或者集團企業間的價格,若出現非正常售價,企業有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,都會受到限制,我國則自93年起已實施移轉訂價查核制度。

     在移轉訂價制度之下,跨國企業可事先與我國國稅局簽訂「預先訂價協議」(APA),向國稅局提出所有移轉訂價內容的制定架構,並訂出在台子公司的利潤分配情況,經國稅局審查通過之後,可以降低跨國企業稅負的不確定性,並減少徵納雙方查核移轉訂價的時間、人力及成本;簽訂協議內容時,會載明該項協議所適用的年度申報資料,我國規定最長可適用5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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