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國冤獄賠償法將有重大變革,司法院針對現行冤獄賠償部份條文將進行修正,19日及23日舉辦兩場冤獄賠償法修正公聽會,參與法界人士對修正「冤獄賠償法」皆有共識,也肯定司法院依補償法制精神,強化人權保障修法方向。

 

司法院大法官曾於99年1月29日作成釋字第六七○號解釋,揭示「國家因實現刑罰權的公益,使人民身體自由受有特別犧牲時,應給予補償,如此才符合憲法保障人權」的意旨,同時宣告現行冤獄賠償法第2條第3款「受害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,而被羈押、收容、留置或執行時,一律不得請求補償」的規定,並非避免補償失當或浮濫所必要,與憲法保障人權意旨及比例原則有違,應自解釋公布日起,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。

 

為落實大法官之解釋,司法院於今年3月在前院長賴英照指示下,即由前大法官廖義男擔任召集人籌組「冤獄賠償法研修委員會」。本次修法主要針對現行冤獄賠償法第2條第3款的規定進行全面檢討刑事補償的積極要件和消極要件是否周延。新修正冤獄賠償法刪除現行條文第二條第二款「受害人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情節重大」及第三款「受害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,致受羈押、收容、留置或執行」,並增訂「補償請求之受害人具有可歸責事由者,受理補償事件機關得依較低額之基準決定補償金」的規定,並明定「補償請求之事由,係因受害人意圖招致犯罪嫌疑,且誤導偵查或審判所致者,國家得不為一部或全部補償」,此舉得以讓補償決定過程更能符合國民的法律感情。

 

司法院為使補償金額的裁量基準有所依據,同時也增訂受理補償事件機關決定補償金額時應審酌的事項。在行使求償權義務機關也予以明訂,且補償支付請求權時效從一年延長為五年。司法院表示,該法通過後,因冤獄而受有特別犧牲的受害人,不會再因不符合比例原則而被拒絕補償情事發生。

 

司法院表示,司法院會詳細審酌公聽會中所提出各項理論面與實務面的建言,以做為推動修正冤獄賠償法的重要參考,使本次修法更加完善,對人權保障更加充實。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supershingett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