〔記者黃良傑、蔡宗憲/屏東報導〕屏東縣民林淑貞不忍榮民老伯重病,在台無親無依,她在住家旁蓋鐵皮屋,接85歲的鄒紹中照護,鄒老十分感動,把畢生積蓄180萬元贈送給她,9個月後鄒老辭世,林女卻遭榮民服務處告她不當得利,但法院認為林女悉心照顧老榮,履行了照顧至百年的承諾,判她勝訴。

 

林淑貞說,鄒老與父親是好友,原住滿州鄉長樂村,看著她長大且十分疼愛,直到她結婚、生子,還是鄒老為兒子命名。80年,鄒老因工作遷居恆春,10年前身體走下坡,因他舉目無親,無論到恆春、高雄急就醫,都由她或丈夫陪同照護。

 

98年2月,鄒老行動不便,為便於照顧他,林淑貞夫婦將他接回家照顧,並在家旁搭建簡單鐵皮屋供住,鄒老很感動,隔月向林女表示,他沒有親人,有意將大多數存款贈與,免得亡故後也是被榮服處收回,鄒老恐林女拿了錢就變卦,請來尤姓代書撰寫承諾書,林女也簽名。

 

承諾書內容「一、定存單及印鑑章存鄒紹中處,林淑貞不得以任何理由補發。二、林淑貞必須照顧鄒紹中至百年,並處理其後事,如違任一條,撤銷贈與。」鄒老並提領180萬元,自行保管定存單、印鑑章,後來又改由林女存放。

 

簽諾9個月後,鄒老過世,林女依其遺願要將他葬在滿州鄉長樂村,卻被「遺產管理人」屏東榮服處拒絕,堅持把他安葬內埔龍泉,爭執中榮服處獲知承諾書,發現還有180萬元遺產,訴請法院追討以收歸國庫。

 

法官調查,林女稱鄒老病危時,交代她保管定存單、印鑑章,未違補發承諾,林女悉心照顧老榮,履行了照顧至百年的承諾,況且僅一方承諾、切結,交由另一方收執的情形也是常見,故判林女勝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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