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商時報【記者孫彬訓、彭禎伶/台北報導】

 

買到凶宅瑕疵屋,未來可以要求銀行停止撥款。金管會昨(19)日預告修法,未來要將房屋貸款撥款委託書列為範本的附件,內容除了借款人及出售人約定銀行撥款方式等,若房屋是凶宅、或是其他經修繕仍無法達到應有使用功能的重大瑕疵,或者是其他買賣雙方約定事項等情事時,借款人可以要求銀行撤銷、解除或變更撥款委託、暫緩或停止撥付貸款,未來消費者權益將更有保障。

 

要委託停止撥付貸款,要先有3大要件,房屋產權移轉登記完畢、抵押權已設定給銀行、房屋買賣契約訂有交屋保留款,未來才可因輻射屋、海砂屋等條件,要求銀行停止撥付貸款。

 

金管會官員指出,現在僅有輻射屋、海砂屋等可要求銀行停止撥付貸款,未來將列入凶宅。

 

金管會表示,立法院在5月7日三讀通過修正民法第746條條文一案所作成的附帶決議,應於修正條文公布後6個月內修訂完成「購車、購屋貸款、消費性放款、保證及其他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」,明定禁止當事人約定拋棄先訴抗辯權,並要求債權人應先向主債務人求償,以保障弱勢的保證人權益。因此金管會研訂「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」第11點修正草案,將在近日公告。

 

金管會擬增訂第11點,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或消費性放款,如已取得足額擔保,不得約定徵提連帶保證人。如基於授信條件的補強,而需要徵提一般保證人,在主債務人不依約履行債務時,應先向主債務人求償,不得約定一般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。

 

此外,金管會也根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4月29日審查「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修正草案第5次審查會決議,研擬「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範本」第1條修正草案,將「房屋貸款撥款委託書」列為範本之附件。

 

金管會進一步表示,「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」第11點修正草案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及金管會銀行局網站,各界如有任何意見,自刊登於銀行局網站7日內,可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提出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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